河南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
關于重污染天氣管控停工期間有關計價事項的通知
豫建行規(guī)〔2020〕3號
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qū)、省直管縣(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為貫徹落實《河南省支持建筑業(yè)發(fā)展廳際聯席會議辦公室關于支持建筑業(yè)轉型發(fā)展的十條意見》有關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現將我省重污染天氣管控停工期間有關計價事項通知如下:
一、重污染天氣管控停工損失計入暫列金額。建設單位在編制最高投標限價時,應參考往年氣象資料,充分考慮項目所在地重污染天氣情況,將建筑工地停工損失計入暫列金額,列入稅前工程造價,并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確約定。
二、重污染天氣管控停工損失計價原則。按施工合同約定執(zhí)行,無約定的由發(fā)承包雙方協商解決,或參照以下原則計價。
(一)工期
因天氣管控造成停工,其工期應合理順延。
停工時間按政府相關部門下達停工指令為準。
(二)停工損失
1. 施工人員工資
施工人員工資按工程項目所在地當期最低工資標準的1.3倍計取。
2. 現場看護人員工資
現場看護人員工資不得低于工程項目所在地當期最低工資標準的1.3倍計取。
3. 現場管理人員工資
現場管理人員工資按工程項目所在地當期最低工資標準的2倍計取。
4. 施工現場大型機械停滯費
(1)施工企業(yè)自有機械
自有機械停滯費=機械人工費+(折舊費+檢修費+維護費)×1/2,折舊費、檢修費、維護費按照《河南省統一施工機械臺班費用定額》(HA JX-31-2017)計算,機械人工單價以工程項目所在地當期最低工資標準的1.3倍計取。
(2)施工企業(yè)租賃機械
租賃機械停滯費=機械租賃日單價×管控停工天數×1/2。
5. 腳手架、模板、鋼支撐等周轉材料增加費
(1)施工企業(yè)自有周轉材料
自有周轉材料增加費=(管控停工天數/批準的施工方案搭設天數)×周轉材料費×1/2。
周轉材料費為批準的施工方案,已用于工程項目中的周轉材料套用我省現行計價依據計算出的周轉材料費用總額。
(2)施工企業(yè)租賃周轉材料
租賃周轉材料增加費=材料租賃日單價×管控停工天數×1/2。
施工人員、現場看護人員、現場管理人員數量,施工現場停滯大型機械數量,腳手架、模板、鋼支撐等周轉材料數量由發(fā)承包雙方根據實際情況簽證確認。
6. 臨時設施增加費
臨時設施增加費=(管控停工天數/合同工期)×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定額基價)×3/10×1/2。
7. 趕工措施費
因重污染天氣造成停工,建設單位要求趕工的,應計算趕工措施費,具體費用由發(fā)承包雙方協商解決。
三、本通知適用范圍。配合政府重污染天氣管控要求停工的按上述計價原則執(zhí)行,根據有關規(guī)定不予停工的分項工程不計取本費用。達不到《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及道路揚塵污染防治標準》(DBJ41/T174-2020)要求而造成停工的,其工期及相應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四、本通知自發(fā)文之日起執(zhí)行。已竣工結算的工程不再調整,尚未竣工結算的工程發(fā)承包雙方可參照本意見協商解決,合同雙方已達成補償協議的可不再調整。
2020年7月14日